事项名称: | 游艇俱乐部备案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行为 |
法律依据: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
法定期限: | 当场办结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办理条件: | 1.经依法注册后,具备法人资格; 2.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3.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4.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5.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6.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
办理形式: | 网上申报或窗口受理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 (二)受理:收到游艇俱乐部的备案材料后,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备案与告知:备案材料符合条件的,加盖受理专用章签注“予以备案”意见,一份留存,一份交备案人;备案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备案意见栏内注明审查意见,加盖受理专用章,一份留存,一份交备案人; |
申请材料: | 1. 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
申请表格: | |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机构: | 厦门海事局 |
办理地点: |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中国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南路116号;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号;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
咨询电话: | 0591-83838862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