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簽發
事項名稱: | 《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簽發 |
事項類別: | 其他行政行為 |
法律依據: | (一)《2007年內羅畢國際殘骸清除公約》第十二條?300總噸及以上且懸掛一締約國國旗的船舶的登記所有人,須維持保險或其他財務擔保,以便按照等同于根據經修訂的《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極端的船舶責任限制的數額承擔本公約規定的責任。 ??????船舶登記國的有關主管當局在確定第一款要求得以符合后,須向300總噸及以上的每一船舶簽發一證書,證明按本公約規定維持的保險或其他經濟擔保有效。 (二)《交通運輸部關于授權簽發檢查<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的通知》(交海法〔2017〕8號) ?????決定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總體負責《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的簽發和檢查管理工作。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簽發<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有關事宜的通知》(海通航〔2017〕11號) ????申請《證書》的中國籍船舶,需提供合法、有資質的保險公司、互助性保賠機構或金融機構出具的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有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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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7個工作日 |
辦理時限: | 7個工作日 |
辦理條件: | (一)適用范圍為300總噸及以上國際航行船舶。
(二)船籍港必須是福建海事局轄區內的各港口。
(三)國籍證書合法有效。
(四)簽發的《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所提交的保險或其他財務證明的期限。
(五)《證書》可由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或委托船舶代理人提出申請。 |
辦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辦理程序: | (一)受理。由申請人向船籍港所在地分支局政務中心提出申請。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予以受理。 (二)審核。審核人堆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后,簽注審核意見,將相關材料提交簽發人。 (三)簽發。 (四)發證。 同意簽發的,由證書制作人制作《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正本及副本,加蓋公章,正副本加蓋騎縫章。不同意核發的,由受理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審批決定書》。 |
申請材料: | 《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申請書》原件1份 |
申請表格: | |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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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收費依據: | 不收費 |
辦理機構: | 廈門海事局 |
辦理地點: | 廈門海事局政務中心:廈門市海滄區海滄大道19號;福州海事局政務中心:福州市馬尾區儒江西路50號大德廣場A座9層;寧德海事局政務中心:寧德市蕉城南路121號;莆田海事局政務中心:莆田城廂區霞林街道永樂路128號;泉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泉州晉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廈;漳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漳州招商局開發區招商大道77號;平潭海事局政務中心:平潭綜合實驗區金井大道東段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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