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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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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备案
        事项名称: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备案
        事项类别: 行政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第37条:“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2 这种计划应基于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 ,并使用船长和驾驶员的工作语言,该计划至少应包括:

        .1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导则,作为本公约第8条和议定书I的要求,由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员按规定程序对油污事故进行报告;

        .2 在油污事故中,应联系的有关当局或人员的名单;

        .3 为减少或控制事故溢油,船上人员立即采取行动的详细说明;以及

        .4 抵御污染过程中,为使船上与国家和地方当局取得联系协同行动的程序和要点。

        3 对于也适用本公约附则II第17条的船舶,这个计划可以与本公约附则II第17条要求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相结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计划的标题应是《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4 所有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岸基的破损稳性和剩余结构强度计算程序的计算机化的提示程序。”。

        5.《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第3(1)条:“第3条 油污应急计划

        (1)(a)每一当事国应要求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船上备有本组织为此目的通过的规定所要求的并符合此种规定的油污应急计划。①(①“本组织…通过的规定”,参见《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78)附则I第26条。)

        (b)按本条(a)要求在船上应备有油污应急计划的船舶,在某一当事国管辖的港口或离岸码头时,须根据现行国际协定②(②“现行国际协定”,参见MARPOL73/78公约第5条和第7条。)或国内立法所规定的做法,接受由该当事国正式授权的官员的检查。”。

        法定期限: 当场办结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条件:

        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3、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4、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5、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办理形式: 网上申报或窗口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1份;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委托时)。
        (二)办理与告知
        审核人将签注意见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或《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转受理人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人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登记。
        申请材料:
        1.船舶防污染文书申请书原件1份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原件,一式三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委托时)
        申请表格:
        样表及填表说明
        下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平潭、福州、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船籍港所在地分支海事局) 
        办理地点: 福建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51号1号楼2层;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19;漳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漳州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大道77号;泉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泉州晋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厦;莆田海事局政务中心:莆田城厢区霞林街道永乐路128号;平潭海事局政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大道东段26号;福州海事局政务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50号大德广场A座9层;宁德海事局政务中心:宁德市蕉城南路121号
        咨询电话: 0591-83836932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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