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審批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法律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應當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許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及其他口岸查驗機構的監督檢查。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應當依照國務院關于船舶進出口岸的規定取得許可。”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籍船舶監督管理規則》第三、五條:“第三條 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應在船舶預定到達港口一星期之前,通過外輪代理公司填具規定的表報,向港務監督辦理進口申請批準手續,并在到達港口之前二十四 小時(航程不足二十四小時的,在駛離前一港口時),將預計到港時間,前、后吃水等情況通過外輪代理公司向港務監督報告。如預計到港時間有變化,應隨時報告。船舶 在航行途中,因遇險、發生故障、船員或旅客患急病等特殊情況,需臨時進港或返航,應事先向港務監督報告。 第五條 船舶抵港后,應即呈報進口報告書及其它有關表報,同時交驗船舶證書及有關文書,并接受檢查。船舶出港前,應呈報出口報告書及其它有關表報,經檢查發給出口許可證后,才可出口?!? 3.《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第五、六、七條:“第五條 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進出口岸手續。除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檢查機關不登船檢查。 船方或其代理人辦理船舶進出口岸手續時,應當按照檢查機關的有關規定準確填寫報表,并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第六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抵達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填寫《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報請抵達口岸的港務監督機構審批。 擬進入長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經上海港區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填寫《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報請抵達口岸的港務監督機構審批。 第七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抵達口岸24小時前(航程不足2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將抵達時間、停泊地點、靠泊移泊計劃及船員、旅客的有關情況報告檢查機關?!? 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第二十、二十二條:“第二十條 在特殊情況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換發或者補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經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同意,船舶當時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本規定予以辦理并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中國籍、外國籍船舶在停泊期間,均應配備足夠的掌握相應安全知識并具有熟練操作能力能夠保持對船舶及設備進行安全操縱的船員。 無論何時,500總噸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總噸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內河船舶的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得同時離船?!?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船舶保安規則》第四十八、四十九條:“第四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舶的下列保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或者《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及證書簽發機關的有效性; (二)《船舶保安計劃》在船上實施的有效性; (三)《船舶連續概要記錄》記載和保存的情況; (四)船舶永久識別號的標識情況,以及保安報警裝置、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的配備情況;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規定的其他檢查事項。 經檢查,海事管理機構有明顯理由認為船舶不符合SOLAS公約第V、XI章、ISPS規則A部分和本規則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對船舶采取進一步強制檢查、責令船舶立即或者限期糾正、限制操作(包括限制在港內活動)、責令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滯留船舶、驅逐出港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十九條 對擬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的國際航行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在其提交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的同時要求提供以下信息,以確保船舶符合SOLAS公約第Ⅺ章、ISPS規則和本規則的要求: (一)船舶當前運營所處的保安等級; (二)船舶掛靠前10個港口進行船港界面活動時其所處的保安等級; (三)船舶掛靠前10個港口進行船港界面活動時所采取的特別和附加的保安措施; (四)船舶掛靠前10個港口進行船港界面活動時維持的適當的保安程序; (五)船舶掛靠前10個港口與未取得《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船舶發生界面活動或者與固定、浮動平臺或者就位的移動式海上鉆井裝置進行界面活動時采取的保安程序和保安措施; (六)其他海事管理機構要求提供的實用保安信息。 對于船舶未按要求提供前款所述的信息,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認為提供的信息不符合SOLAS公約第Ⅺ章、ISPS規則和本規則的要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強制檢查、責令船舶立即或者限期糾正、責令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等行政強制措施?!? 6.《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六條 高速客船應當按規定辦理進出港口手續。國內航行的高速客船應當按規定辦理進出港報告手續。國際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請不超過7天的定期進出口岸許可證。 高速客船不得夜航。但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確需夜航的,應當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舶進出港口許可,經批準后方可夜航?!?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八條:“外國籍船舶進入或者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許可的條件: (一)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與資料; (二)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三)船舶擬臨時進入的非對外開放水域已經當地口岸檢查機 關、軍事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獲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允許國際航行船舶臨時進入;??康拇a頭、泊位、港外裝卸點滿足 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載運貨物的船舶,所載貨物沒有國家禁止入境的貨物或 者物品;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按規定已辦理船 舶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進港許可; (五)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 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外國籍船舶駛離非對外開放水域應依據第九條有關規定,辦 理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許可。 8.《關于實施<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附件二第一、二條:“一、外國籍船舶辦理進出口岸手續,應通過其船舶代理人向港務監督機構申請辦理。 中國籍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辦理進出口手續,應由船方或通過其船舶代理人向港務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船方應委托經交通部批準并具有相應代理權的船舶代理人辦理船舶進出口岸手續。 二、船方或其代理人應按《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時限填寫《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報請向抵達口岸港務監督申請審批船舶進人口岸。未經批準,船舶不得進入口岸?!? 9.《關于啟用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檢查單證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條:“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檢查新單證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國同時啟用。船舶代理公司和船公司仍按現行規定向各口岸檢查機關報送各相關單證,其中新增的《危險貨物艙單》需遞交海事管理機構?!? 10.《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第十九條:“公司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者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船舶保安計劃》審查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者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船舶保安計劃》的決定。對于批準的,應當出具批準文書,對不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11.《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第七條:“第七條 強制保險或經濟擔保 一、當事國登記的總噸位大于1000噸的船舶的登記所有人,須進行保險或諸如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的擔保等其他經濟擔保,以承擔登記所有人的污染損害責任,其金額等于適用的國家或國際限制機制規定的責任限制,但在所有情況下均不應超過按照經修正的《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所計算的數額。 |
法定期限: | 當場辦結 |
辦理時限: | 當場辦結 |
辦理條件: | (一)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與資料; (二)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三)船舶擬進入水域為對國際航行船舶開放水域,??康拇a頭、泊位、港外裝卸點滿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載運貨物的船舶所載貨物沒有國家禁止入境的貨物或者物品;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按規定已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進港審批; (五)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
辦理形式: | 網上申報或窗口受理 |
辦理程序: | (一)船舶進口岸審批 1、受理 (2)審核不同意的,制作加蓋船舶進出口岸核準專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1、受理 |
申請材料: | 《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一式五份)(適用于船舶進口岸審批) |
申請表格: | |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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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收費依據: | 不收費 |
辦理機構: | 廈門海事局 |
辦理地點: | 各分支局所屬海事處或辦事處,平潭海事局政務中心 |
咨詢電話: | 0591-83838897 |
辦公時間: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節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