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1、負責航道養護的單位通報分支局。
2、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審核。
3、通報材料不屬于本機構管轄范圍的,受理人應當告知通報單位向具有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通報。
4、通報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受理人應當告知并允許通報人當場更正并簽字。
5、通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內一次性告知通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向通報人出具加蓋印章的《海事業務補正通知書》。
(二)辦理
1、通報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
2、通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更正后重新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