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1、建設、業主單位或其代理人向分支局申請備案。
2、受理人對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術參數備案申請進行審查。
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提交辦理的、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的,受理人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業務不予受理通知書》。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受理人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業務受理專用章的《海事業務補正通知書》。
(二)審核、備案與告知
1、審核同意后,在《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術參數備案書》備案意見欄內簽注“予以備案”意見,原件交備案申請人。
2、審核不同意的,應在《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術參數備案書》備案意見欄內注明意見,加蓋通航安全管理專用章,原件交備案申請人,由受理人告知備案申請人調整后重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