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擬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的航標屬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設單位、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設置的專用航標;
2、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符合航行安全、經濟、便利等要求及航標正常使用的要求;
3、航標及其配布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4、航標設計、施工方案,已經專門的技術評估或者專家論證;
5、申請設置航標的,已制定航標維護方案,方案中確定的維護單位已建立航標維護質量保證體系。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專用航標設置許可申請后,進行審查。
2.通過審查,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印章的《海事業務受理通知書》。
(二)初審
1.初審人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2.需要現場進行核查的,由初審人組織核查。
(三)復審
1.復審人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2.需要現場進行核查的,由復審人組織核查。
3.第一類航標(燈塔和無線電導航臺、無線電指向標、DGNSS臺等無線電航標)的復審由福建海事局實施;第二類航標(燈樁、立標、燈浮標、浮標、燈船、霧號、雷達信標等航標)的復審由分支海事局實施。
(四)審批
1.審批人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2.第一類航標的審批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實施;第二類航標的審批由分支海事局實施。
(五)辦理與告知
1.審批人審批同意的,制作加蓋印章的《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
2.審批人審批不同意的,制作加蓋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
3.辦理完畢后,在《專用航標設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狀況改變許可登記臺帳》中登記,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公示。
4.將《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轉受理人,由受理人通知申請人領取或送達申請人,受理人進行登記。
(六)效能驗收
航標設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狀況改變完成后,經申請,審批單位應及時組織進行航標效能驗收工作。
1.組織進行航標效能評估
(1)轄區航標處進行航標效能技術測定工作。
(2)組織進行航標效能專家評估。
2.進行航標效能驗收
3.辦理完畢后,將《專用航標效能驗收備案書》等材料存檔。
《專用航標設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狀況改變許可申請表》原件1份
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證件及其復印件(必要時)各1份
委托證明原件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托時)各1份
影響通航安全時需提交海事部門通航安全論證材料原件1份
最新的大比例尺水深測量圖紙或清障掃海報告原件1份
航標養護方案(撤除航標時不需要)原件1份
航標設計、施工單位資格證書及其復印件各1份
航標設計、施工方案技術評估或專家論證報告及其復印件各1份
航標設計方案(包括航標結構圖紙、航標配布前后示意圖)原件1份
航行通告發布申請(必要時)原件1份
項目來源批文(必要時)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