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為300總噸及以上國際航行船舶。
(二)船籍港必須是福建海事局轄區內的各港口。
(三)國籍證書合法有效。
(四)簽發的《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所提交的保險或其他財務證明的期限。
(五)《證書》可由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或委托船舶代理人提出申請。
(一)受理。由申請人向船籍港所在地分支局政務中心提出申請。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予以受理。
(二)審核。審核人堆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后,簽注審核意見,將相關材料提交簽發人。
(三)簽發。
(四)發證。 同意簽發的,由證書制作人制作《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正本及副本,加蓋公章,正副本加蓋騎縫章。不同意核發的,由受理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審批決定書》。
《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申請書》原件1份
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船東互保協會或保險公司出具的已投保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有效單據,或金融機構出具的其他財務保證有效單據原件1份
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加蓋公章)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