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的單位、人員、船舶、海上設施或者內河浮動設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要求;
2.已制定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方案;
3.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要求的保障措施、應急預案和責任制度。
(一)受理
1、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施工單位或其代理人向分支局提出申請。
1、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審核。
2、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受理人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受理人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簽字。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印章的《海事業務補正通知書》。
(二)辦理與告知
1、審核同意后,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許可證》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2、審核不同意的,將《不予海事行政審批決定書》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審核申請書》原件1份
項目立項、初步設計、港口岸線使用(或者交通運輸部關于使用岸線的意見)等批準文件及其復印件1份或相關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的批準文件及其復印件(需辦理批準手續的項目)1份
施工作業方案原件1份
與水上水下活動有關的合同或協議書及其復印件(建設、施工單位為同一單位時除外)1份
施工作業單位的資質認證文書及其復印件(施工作業時)1份
參與施工作業(活動)的船舶清單原件1份
委托證明原件1份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委托時)1份
施工作業保障措施方案、應急預案和責任制度文本原件1份